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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

关于2010年度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0-09-25 09:49:59 点击: 4689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建人教发〔2010157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厅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建筑工程专业(环境保护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今年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一)评审基本条件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职称外语要求按浙人专〔2007〕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浙人专〔2006〕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浙人发〔2008〕99号文件规定,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破格申报条件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执行。破格晋升者,其任中级职务年限不得少于4年;对既不符合规定学历、又不符合中级职务任职年限要求的,一般不得提前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破格评审对象应对照破格评审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三)对经批准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和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⒈在抗震救灾中立功受奖和经批准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⒉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援疆援藏干部政策,可提前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前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楚,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申报对象和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8)上签字,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附件9)。各市有关人事、建设部门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内容完整、清晰,并须由有关人事、建设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二)各市有关人事、建设部门务必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人员花名册》(附件2),确保表内各项信息填写准确、规范,同时按花名册排序提供照片信息(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三)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报送材料统一用牛皮纸档案袋包装,装订具体要求见附件1,有关材料样式见附件3至附件10。
  三、评审时间安排
  2010年度建筑工程专业(环境保护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1月进行,请各单位于9月30日前将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材料送我厅职改办(杭州文二路28号省建科院有限公司315、316室);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材料送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杭州文一路306号)。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本文件所列附件,请登陆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址:http://www.zjjs.gov.cn→“政务公开”→“最新文件”)下载。
  (二)评审对象有关情况及评审结果将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址:
http://www.zjjs.gov.cn→“政务公开”→“相关通告”)予以公示后,再正式发文公布。
  (三)各单位在报送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缴(汇)至我厅职改办,并注明“高工评审费”(执收码:00032333)。评审费标准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
  开户行:建行省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帐 号:33001613535050006218
  (五)省建设厅职改办联系人:梁军,曹鸿杰,联系电话:88845903、8827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