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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

【行业资讯】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可加计抵减15%!

时间:2019-10-16 14:18:59 点击: 1579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各位小伙伴一定要看完这个新政策,再申报10月份的增值税!不然真的亏大了!


      这是2019年第二次调整加计抵扣比例,与39号公告相比,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从10%提高到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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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一)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政策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加计抵减的基数: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会计报